協會介紹

協會緣起
中華產業安全與防災協會(CISRMA)
Chinese Industrial Safety and Risk Management Association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宗旨如下:研究產業安全與防災科學、技術,並促進及推廣產業安全與防災科學、技術和產品;並協助消防工作。
理事長的話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consectetur adipisicing elit. Sapiente consequatur necessitatibus consequuntur aspernatur beatae! Possimus optio dolores pariatur dolorem quis asperiores voluptatibus consequuntur soluta, incidunt ab doloremque officiis ea est.

協會組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產業安全與防災協會』;英文名稱: ChineseIndustrial Safetyand Risk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簡稱:CISRMA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宗旨如下:
研究產業安全與防災科學、技術,並促進及推廣產業安全與防災科學、技術和產品;並協助消防工作。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產業安全與防災技術。
二、開發產業安全與防災技術及產品和服務。
三、參與相關產業安全與防災研討會。
四、辦理相關產業安全與防災訓練或研討會。
五、與各相關協會或組織或單位學術技術交流和合作。
六、推廣及提供產業安全與防災技術及應用。
七、培育產業安全與防災人才。
八、發展產業損防與風險控制技術。
九、輔導產業設備安全性認證技術。
十、發展相關產業安全衛生技術。
十一、協助消防機關推展相關業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勞動部及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凡取得交通大學產業安全與防災學程就學資格。
(2) 對於產業防災及科學研究領域學有專長者,經推薦並經理事會議審核通過者得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3) 對社會科學研究等領域有特殊貢獻,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同意,得成為本會會員。
(4) 具有產業安全與防災相關領域工作經驗或研習相關科系者。
(5)具有消防專業訓練合格証明(並依消防署規定定期參加講習)。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學生會員:凡取得交通大學產業安全與防災學程就學資格且在學中。
二、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三、 終身會員:本會之個人會員並一次繳交新台幣貳萬元會費,團體會員並一次繳交新台幣陸萬元會費成為終身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得參加本會舉辦之相關活動及研究計畫。
三、出席會員大會。
四、索取本會相關技術等資訊。
第 九 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組織章程及理事會議暨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繳納會費,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三、協助會務之進行。
四、出席會員大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
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其他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由監事會補選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指示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防疫期間或必要時得以視訊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並執行其職務。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及學生會員新台幣 壹千元 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參千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貳萬元以上;或團體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陸萬元以上,可成為終身會員,嗣後免繳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千元整,學生會員新台幣壹千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陸千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個人會員一次捐款新台幣壹萬柒仟元以上;或團體會員一次捐款新台幣陸萬元以上,可成為終身會員。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經費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按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逐年提列準備基金。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 102 年11 月10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3 年1 月15 日(台內團字第 1020367885 號);105 年 02 月 20 日第二屆第一次大會通過(台內團字第 1050020667 號);
106 年 01 月07 日第二屆第二次修訂通過(台內團字第 1060010374 號)。
107 年 01 月 20 日第三屆第一次大會修訂通過。(台內團字第 1070013132 號);111 年10 月01 日第五屆第一次大會決議通過。
本次章程修正經由 114 年 01 月 05 日第六屆第一次大會決議通過。
歷任理事長
| 當任屆數 | 姓名 |
|---|---|
| 第 1 屆、第 2 屆 | 陳俊勳 |
| 第 3 屆、第 4 屆 | 徐一量 |
| 第 5 屆 | 彭憲忠 |
| 第 6 屆 | 邱晨瑋 |
陽明交大產安班介紹
工學院產業安全與防災專班係在民國八十八年初獲得教育部核准所成立之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宗旨係以培訓產業相關安全衛生與防災人才為目的,主要著重於相關人員已有之實務經驗配合本專班之專業訓練,在短期內能提昇風險管理意識,以減少經營成本提昇競爭力。在發展方向和重點上,本專班將著重實務與理論的結合,並在人員的實務基礎上再授以先進的技術訓練和實習。
招生對象為有相關工作經驗且現職為產業安全防災相關工作之在職者,畢業時除須修滿本班所開之專業課程 24 學分外,尚須書寫一實務性之論文並通過論文口試,始能獲得碩士學位。自 106 學年度起分別招生甲、乙兩類學生,甲類主修產業安全與防災、乙類主修環境與安全。除提供相關課程外,本專班亦希望學生論文能與實務結合,以期達到教學相長的目標。
